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头条

四川省体育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局共建优秀运动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8-19 09:18:14 来源:四川体育 编辑:龙哓

四川省体育局共建省优秀运动队实施办法

为更好地践行四川竞技体育“金牌战略”,有效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我省竞技体育事业,推进全省竞技体育高质量发展,早日实现体育强省目标,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体育强省建设目标,认真践行四川体育“123456”发展战略,大力弘扬“爱祖国、雄川体、闯新路、争第一”的四川体育精神,积极倡导“政府保重点,社会办热点,共同攻难点”的发展思路,努力推行“省队市办、学校办、社会办、企业办”等多级、多点、多元支撑办队新模式,有机整合体育与社会优势资源,共同携手快速提升我省竞技体育整体竞争实力,闯出一条具有四川特色的竞技体育发展新路径。

二、工作原则

(一) 坚持创新创建原则。大胆解放思想,鼓励改革创新,打破惯性思维枷锁,改变传统办队模式,敢于探索,闯出一条具有四川特色的办队新路径。

(二) 坚持先行先试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区域地理优势及项目特性,鼓励具备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试行共建,在共建过程中不断优化完善,最终完全达到或超过省优秀运动队的办队标准。(三)坚持共建共享原则。共建单位之间秉承“困难共解、责任共担、成绩共享、互利共赢”的理念,共同抓好共建期内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等大赛的训练、备战、参赛工作。

(四)坚持能进能出原则。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机制,坚持考核评估。鼓励成绩优异、管理规范的共建队伍,鞭策成绩一般、发展缓慢的共建队伍,终止达不到基本共建标准的共建合作。

三、目标任务

实施“竞技体育全球化星火战略”,坚持以“敞开大门、聚集资源、共同备战、争创佳绩”为目标,争取历届奥运会均有四川运动员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并获得优异成绩,历届全运会均获得优胜排名,确保获得“道德金牌、风格金牌、干净金牌”,实现“金奖牌战略”向“金牌战略”成功转型,加快推进四川由竞技体育大省向竞技体育强省转变。

四、共建定义

共建省优秀运动队是指省体育局或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与独立法人单位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开展训练、备战、参赛工作的办队模式。合作各方须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职责与义务,申请承办方全权担负共建队伍的训练、备战、参赛工作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省体育局或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的考核评估及业务指导。

五、共建模式

(一)共同出资办队模式。每年或周期共建项目经费投入额度根据办队项目所需训练、备战经费,参照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自建项目经费投入额度进行测算。共建队伍训练、管理及备战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共建各方均摊,具体出资比例以各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

(二) 技术支持办队模式。共建队伍训练备战所需全部经费原则上由申请承办方自行承担。省体育局或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主要提供训练备战、管理服务、科研医务等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支持,根据完成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等任务情况,按相关奖励政策标准或以双方签订协议奖励条款,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或奖励。

(三) 授予承办权办队模式。共建队伍训练、备战所需全部经费由申请承办方自行承担,省体育局或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只授予申请承办方“四川队”承办权(青训体系和竞赛体系等情况另行约定)。根据完成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等任务情况,按相关奖励政策标准或以协议条款为准,给予承办单位补贴或奖励。

六、共建项目

我省奥运会和全运会(夏季、冬季)开设项目的一线队伍或二线梯队:

(一) 优势项目。在跳水、体操、田径、水上、女曲等项目中优选2—3个小项试行共建。

(二)潜优势项目。在自行车、艺术体操、拳击、射击等项目中优选 4—6 个小项试行共建。

(三) “三大球”“三小球”项目。在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项目中优选3—5个小项试行共建。

(四)振兴项目。在游泳、举重、摔跤、柔道等项目中优选8—10 个小项试行共建。

七、申办单位

具备共建基本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学校、企业、社会俱乐部等独立法人单位或特别优秀的个体运动员。

八、申办条件

申请承办方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单位

1.领导高度重视。独立领导团队热爱体育事业,高度重视共建工作,全力保障,共建协议落实落地。

2.组织机构健全。按省级优秀运动队标准,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和团队负责各项共建工作。

3.备战经费充足。落实专项资金,全面保障训练、备战、参赛工作经费需求。

4.硬件设施齐备。具备省优秀运动队备战、训练、参赛等所需硬件设施。

5.人员配置到位。具备省优秀运动队备战、训练、参赛等所需人才(教练员、领队、管理人员、运动员等)配置。

6.竞技成绩突出。已经具备较高的竞技水平(单项全国12 强,球类集体项目全国前 16 强)。

(二)优秀个体运动员

1.思想成熟稳定。个人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具有奋力拼搏、为国争光、为蜀添彩的决心,具有高度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2.反兴意识到位。对反兴防兴教育的学习领悟到位,认识深刻,反兴奋剂意识强,能自觉遵守反兴防兴相关规定,始终坚守竞技体育底线。

3.团队配置到位。具有比较完善的个人专业团队(教练、医科人员、管理人员等)保障。

4.竞技成绩突出。具备较高竞技运动水平(具备全国前6 水平)。

九、申办程序

(一) 申请承办方向优秀运动队所属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提出申办意向。

(二)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与申请承办方根据本《办法》的“申办条件”规定,实地考察、研究、广泛论证后,确认申请承办方具备申办条件后,共同拟定共建方案和合作协议(初稿)。

(三) 申请承办方向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提出正式书面申请(附共建方案和合作协议)。申请承办方属于政府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向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方不属于政府单位的,可以直接向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所属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向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承办方属高校(体育院校)、社会团体(协会)或个人的,直接向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提出申请。

(四) 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收到申请承办方正式书面申请后,在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再次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全方位的论证评估,于 60 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评估报告。

(五) 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根据专家评估意见,于60 个工作日内按照《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五大程序”,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报省体育局审批(四川体育职业学院所属项目中心的共建申请,会审,须经学院专题会集体讨论研究通过后,以学院名义报省体育局审批)。

(六)省体育局正式批复后方可签订合作协议。

十、协议内容

共建协议须依法签订,保证条款内容完整、可操作。根据不同合作模式,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7 个方面的内容:

(一)共建期限。明确双方合作时间。包括长期合作(8— 12年)和短期合作(4—8 年),最短合作期限为 4 年(一个全运会周期)。

(二)共建模式。明确具体共建模式(共同出资办队模式、技术支持办队模式、授予承办权办队模式其中1 种)。

(三)目标任务。明确周期目标、年度任务和人才培养任务。

(四)双方权责。明确共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省体育局或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根据合作模式,主要负责共建优秀运动队的统筹规划、审核设立、业务指导、考核监管等工作;负责共同研究协商组队方案,制定下达共建队伍目标任务,组织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及代表国家和省参赛等工作;支持共建各方组织承办本项目国际国内比赛及商业开发;参与共建队选聘运动员、教练员、管理人员等;监督考核共建队伍日常训练、备战参赛、管理保障等工作;对共建协议约定的投入经费进行监督,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制止和纠正。

2.申请承办方须明确队伍责任主体、运行机制、管理体系、场地器材、运动员选调、队员注册、训练参赛、文化学习、意外伤害保险、科研医务、赛风赛纪、反兴防兴、退役安置、法律法规、队伍安全、经费管理、考核评估等职责。

(五)经费保障

1.经费标准。需由省体育局或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出资的共建经费,按照共建队伍承担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等任务或青训体系建设,根据办队项目的规模、器材、训练、参赛等所需备战经费,参照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自建项目经费投入额度,测算出每年或周期共建项目经费投入额度。

2.出资比例。(1)共同出资办队模式。按照共建运动队协议,原则上实行平均分担办队经费。(2)技术支持办队模式。向申请承办方派遣所需教练员、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医务人员等提供技术支持,有关经费由申请承办方负责。完成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等任务后给予申请承办方一次性补贴或奖励。(3)授予承办权办队模式。原则上不给予日常经费和技术支持,只按协议给予补贴或奖励。

3.经费构成。共建项目经费分为年度基础共建经费和追加共建经费。

4.经费支付。年度基础共建经费由省体育局或省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按共建协议约定和具体经费管理要求支付。其中,省内财政预算单位通过转移支付;省内其他单位和省外单位通过非转移支付方式支付。

(1) 转移支付。采用当年纳入考核次年下达资金的方式。

原则上当年考核合格,次年下达考核年度基础共建总经费的 80%,剩余 20%年度基础共建经费作为全运会风险金;若考核不合格,次年只下达考核年度基础共建总经费的 40%(扣发 40%)。全运会任务完成后,通过周期考核次年一次性下达扣发的基础共建经费和追加共建经费。若没有完成全运会任务,次年只下达全运会当年基础共建经费的40%,其余不再支付。

(2) 非转移支付。采取上半年支付年度基础共建经费40%,年度考核合格,下半年支付年度基础共建经费 40%;若考核不合格,扣发下半年年度基础共建经费。每年剩余20%年度基础共建经费作为风险金。全运会任务完成后,通过周期考核一次性支付全部基础共建经费和追加共建经费。若没有完成全运会任务,则不再支付。

5.经费审计。省体育局及财务审计部门将加强对共建经费的审计与监督,确保资金运行安全和有效使用。

(六)考核评估

协议条款中明确年度或周期考核内容:运动员注册、管理运营、场馆设施、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配备、训练备战方案(措施)、合练情况、年度成绩指标、运动员综合文化素质及人才培养、科研医务、赛风赛纪及反兴奋剂、经费使用等。

(七)其他约定

1.代表四川参加“世界三大赛”获得名次的教练员、运动员、有关人员及单位按照《四川省体育局重大赛事奖励办法》,享受省优秀运动队同等奖励(如双方在协议中对奖励有约定,则按协议执行)。

2.经省体育局及省直属训练单位同意,申请承办方在自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开展相应商业宣传和开发,依法积极募集社会赞助。

3.奥运会人员保障或新增参赛任务等,合作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奥运会、全运会等大赛新增的竞技体育项目,省体育局系统各直属训练单位(项目中心)可结合项目特点、项目规律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综合评估,以新增项目所属单位为主体,实施体育局系统内跨界跨项共建优秀运动队,参赛所获成绩及荣誉计入共建双方单位(具体办法另行通知),相关协议及要求按本《办法》执行(必须经省体育局正式批准)。

5.各地市(州)向实施省市共建的省队输送优秀运动员参加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和省运会所获成绩荣誉及奖励计入输送和共建双方单位(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十一、协议签订

合作协议经过合规性审查后,申请承办方与省体育局或省直属训练单位签订协议:

(一) 申请承办方为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或体育主管部门单位、省内高校(体育院校)或省内行业协会的,与四川省体育局签订共建合作协议。

(二) 申请承办方为企事业法人单位、社会俱乐部或外省高校(体育学院)、社会团体(协会)、个人,与省直属训练单位签订共建合作协议。

(三) 申请承办方为三方或多方共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多方共同与省体育局或省直属训练单位签订共建合作协议。

十二、工作要求

(一) 共建各方需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积极开展共建工作。

(二)共建优秀运动队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合作各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加强沟通、协作配合,积极协商解决。

(三) 共建各方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共建新模式、新方法,积极调动全社会优质资源助力四川体育强省建设。

(四)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联办四川省优秀运动队工作意见》(川体发〔2014〕17 号)同时废止。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负责解释。